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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01日

【鄭婷方╱台北報導】搬家是個大工程,不但耗時、耗力、又需準備一筆搬家費用,因此,對租屋族群來說,若租屋處附家具及家電,可一卡皮箱入住,相對省錢,但附帶的家具及家電可能品質不一,若租期較長,租賃雙方對損壞程度的認知分歧,也可能衍生糾紛,專家建議,入住前,可將家具及家電逐項記載於租約,並拍照存證。

套房、雅房等租屋物件,大多是上班族、學生等單身或情侶族群承租,自行購買所有家具及家電不符合經濟效益,因此自行購買者佔少數。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套房、雅房的房東多數會附基本家具及家電,但若整戶住家出租的房東就不見得,空屋或附家具出租都有,但通常有附家具及家電可提高出租率。

出租套房多附家電

樂屋網副總紀建琪指出,目前學生或單身族的出租套房仍以家電、家具全配為主流,但在公寓和大廈出租物件有不同的配套方式,部分房東僅出租空屋,但會依租期的長短提供1~2個月租金供房客自行添購,滿足不同房客需求,租約期滿後房客可帶走一切,同時又減輕房東修繕負擔,房客也可以自由選擇喜愛及符合需求的居家用品,未來若遷居,將家具帶到下一個住處,省錢又環保。
若租屋處有家具或家電,曹筱筠指出,民眾看屋或簽約時,可特別注意品質,或與房東討論是否可搬走或更換,但須注意要確定承租才請房東處理掉不需要家具或家電,曾有案例是,房客不喜歡房東附的家具,要求房東搬走,房東苦於無他處可放置,直接丟棄,不久,未入住的房客卻告知不願承租,造成房東平白損失,房客反而得賠償損失與運費。
家具及家電有使用年限,曹筱筠表示,根據《民法》第432條,房客需盡善良管理人的保管與注意義務,維持家具及家電良好,避免非正常使用,或因飼養寵物抓傷家具,但房客一旦發現家具損壞,必須第一時間通知房東修繕,因為《民法》第437條規範房客有通知的責任,提醒民眾即使租約快到期也不可坐視不管,以免損壞程度提高,屆時需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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