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2011年04月15日14:40

今天立法院院會除三讀通過該法案,還通過2項附帶決議,奢侈稅收應全數用於社福,不得排擠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原編列有關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福支出;再者,奢侈稅課稅具體方式、豁免條款能否打擊投機、不傷及無辜,該法施行半年後,財部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

依三讀條文內容,非自用房屋、土地持有一年內出售、課稅15%;非自用房屋、土地持有兩年內出售、課稅10%;購買價格3百萬元以上汽車、飛機、直升機、遊艇及輕型載具等,課稅10%;購買50萬元以上毛皮、龜殼、玳瑁、象牙及其製品、高爾夫球或俱樂部會員會費,課稅10%。但先買後賣換屋、建商首次移轉、法拍屋、農舍、個人建屋出售、參與都更因權利變換分配取得更新後的房地產權、非自願性調職或離職者出售新房地等,則可豁免課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要點

文章原址: 請點這裡

arrow
arrow

    魏小姐 林先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