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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5-07-12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如何判斷出售之房地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課稅)或是舊制(僅房屋課所得稅)計算所得稅?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房地只要是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者,一律適用舊制。房地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則有2個時間區分點,(1)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一律適用新制。(2)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但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新制,如持有期間超過2年者,適用舊制。
 
財政部國稅局舉例說明:(1)甲君在2014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2016年9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2)乙君在2014年8月1日購入房地,於20165年3月1日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新制。(3)丙君在2016年2月1日購入房地,於2019年3月1日出售→適用新制。
 
財政部國稅局特別強調,所謂的「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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