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7-2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買賣房屋過戶後,因某些因素合意解約,此時買方需將原本已登記在名下的房屋,以「買賣」之登記原因過戶「返還」給賣方,因持有期間未逾2年,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民眾常有疑慮。
財政部國稅局說明,奢侈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買賣或交換行為,而經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返還不動產之行為,其性質與買賣交易有所不同,並不屬於該條例規範應課稅的範圍。
但有一點須特別注意,由於此類案件的賣方是因為另一個契約行為(合意解除契約)而再次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再次出售時,該房屋的持有期間,應以再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重新計算,若持有2年內即移轉,仍應繳納特銷稅。
舉例說明,某甲於2014年3月1日向某乙購買房屋,並於同年月20日登記過戶,後於同年5月10日雙方合意解除上述買賣契約,並於同年月15日登記過戶,依規定某甲於5月份「返還」的移轉行為,雖於2年內登記買賣過戶,但因符合雙方解約的相關規定,無須繳納特銷稅,只是某乙取回房屋後,若再次出售,該房屋的持有期間,則應以2014年5月15日為起算日而非前次取得之日。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買房若遇上述狀況,應保留相關之解約文件;而賣方再次出售時亦應特別注意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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