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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6-17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業經勞動部公布自2014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處呼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之工時、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規範,如有違反法令者,恐遭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勞工處表示,管委會所聘之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2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4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勞工每7日工作,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基法第36條)。
 
如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或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及第49條第1項);其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月薪自7月1日起為新台幣1萬9,273元、時薪為新台幣115元(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如使勞工延長工作或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規定加給(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另,為增進勞資關係和諧,管委會應依法舉辦勞資會議,並定期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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