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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11-03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李小姐來電詢問:受贈取得之房屋,持有未滿2年即予出售,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依奢侈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1年6月自其祖父贈與取得A房屋並於2012年10月出售,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且持有A屋期間,甲君另有2戶房屋,未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故甲君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奢侈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在2年內出售,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務必依規定於申報期限內,申報及繳納奢侈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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