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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25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來電詢問國稅局,在2013年1月間出租房屋給甲公司,租期2年,租金收入已由該公司辦理所得稅扣繳,可是該公司在2013年11月突然他遷不明,且未在2014年辦理扣繳申報,她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房屋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以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出租人代替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扣繳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欄位,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即可憑補報扣繳憑單的備查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於此種補報的扣繳憑單則不會以逾期申報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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