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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8-03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於每年5月份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指出,目前針對原始銷售與最後交屋登記房地所有權人對象不同者,陸續展開調查,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1年間以1,500餘萬元購得某建設公司位於新竹市之預售屋乙戶,於2012年間以1,850餘萬元將預售屋讓渡予乙君。
 
國稅局依據所掌握之讓渡書等資料函請甲君說明,甲君坦承漏報該筆所得,經以出售價格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核課甲君2012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55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前揭規定辦理申報;若為以前年度從事之交易而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或更正申報繳稅,以維護自身權益,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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