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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7-27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者外,依據奢侈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甲於2014年7月1日與某乙訂定銷售契約,則應2014年7月2日起算至7月31日止之期間內辦理申報。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或短漏報之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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