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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4-06-23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銷售日(含銷售日當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2011年6月7日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經該局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持有該戶房地,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及出租,甲君事後知悉恐涉有奢侈稅,乃於2011年6月27日將戶籍遷至該房地,不符前揭規定,乃依銷售價格之15%予以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未於銷售日前將戶籍遷入者,並不符合奢侈稅免稅之規定,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繳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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